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 補貼、津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 、薪金性質的補貼 、津貼 ,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 、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 、不征稅:獨生子女補貼 ;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 、誤餐補助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 、郊區工作 ,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 ,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 ,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不征個人所得稅 。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 ,應當并入當月工資 、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
公務用車 、通訊補貼收入
可扣除一定標準公務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 、通訊補貼收人 。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 ,按照 “ 工資 、薪金 ” 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 ,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 、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 。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 ,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福利費(生活補助費)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 , 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
救濟金 、撫恤金免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救濟金 、撫恤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
工傷保險待遇免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 ,免征個人所得稅 。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傷殘津貼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工傷醫療待遇 、 住院伙食補助費 、 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 、 工傷康復費用 、 輔助器具費用 、 生活護理費等 ,以及職工因工死亡 , 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
單位和個人繳納的 “ 三險一金 ” 免稅
財稅【2006】10號:企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按照規定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 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 , 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
個人提取的 “ 三險一金 ” 免稅
財稅200610號:個人實際領 ( 支 ) 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 ,免征個人所得稅 。